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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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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告子私自协议分家产侵权 法院查明实情确认协议效力

恭城瑶族自治县加会乡加会街居民李宗华、何燕丽夫妻生育有李清雄、李清江、李群芳、李素芳共四个子女,李群芳、李素芳姊妹俩于1988年、1990年分别出嫁。1992年6月15日,李清雄与李清江兄弟二人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书》,协议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并对建房所欠款项的清偿办法、有关财产的处理方案及父母的养老费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2010年以来,李宗华原承包的集体土地上种植的竹林所产竹笋价值连年上涨,而竹林已在李清雄、李清江签订的协议进行了处理。年逾七旬的李宗华左思右想后在《分家协议书》上做起了文章,以李清雄、李清江私自签订分家协议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损害家庭成员利益为由将李清雄、李清江兄弟二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分家协议书》无效。

恭城法院受理李宗华的起诉后,主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经初步审查,该案的关键点在于李清雄与李清江兄弟俩签订的《分家协议书》是否侵害了其他家庭成员利益?为更好地了解案件实情,主办法官分别对何燕丽、李群芳、李素芳进行了询问。何燕丽明确表示李清雄与李清江兄弟俩签订《分家协议书》时,李宗华、何燕丽及其他亲戚均在场并知悉协议内容,李宗华并未对协议提任何异议。李群芳、李素芳均向法院陈述李清雄与李清江签订《分家协议书》时自己虽不在场,但后来都知悉了协议内容且对协议没有任何意见;作为已出嫁的女子,两人并不打算参与家庭财产的分割。

综合对案件情况的审查,恭城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清雄与李清江于1992年6月15日签订的《分家协议书》对家庭房屋分割、有关债务的清偿办法、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理及对老人的赡养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时李宗华及老伴何燕丽均在场并知悉协议内容且未提异议,家庭另两位成员李群芳、李素芳在法院对其询问时均表示其后来知悉了协议内容,也认可协议的效力。从协议签订至今,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均得到了有效落实。据此,恭城法院认定李清雄与李清江于1992年6月15日签订的《分家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确认效力的效力。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李宗华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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