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夫妻协议离婚 男方拒履协议被诉
一男子与妻子离婚后对离婚协议里的房屋归属条款拒不履行,为此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最近,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判决离婚协议确定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1993年2月14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9日生育儿子小乐(化名)。2007年间,双方共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
2007年12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贷款购买在县城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负责还清该房屋的贷款”。协议签好后,原、被告于当天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同时归还了上述房屋在银行的贷款,并多次要求陈某协助过户房产证,陈某都不予理睬。蔡某无奈之下只好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平乐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双方就离婚后的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签订协议后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还清该房屋的贷款亦属有效条款,法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平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