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夫妻感情未破裂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近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因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未达破裂程度,被告和好意愿强烈,坚决不同意离婚,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于1993年相识,双方于1995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于1996年9月9日生育长子周某辉,于1998年6月8日生育次子周某权。2001年6月21日,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自2006年起,原告李某为了家庭生计外出打工,因双方聚少离多,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一定矛盾。2014年1月15日,原告李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系自由恋爱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相识相知已逾20年,婚姻关系存续至今亦长达12年,双方先后生育两子周某辉、周某权,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原告诉称双方分居8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未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存有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彼此加强沟通和体谅,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睦,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文章出处:雁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