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妻子心灰意冷起诉死刑犯丈夫,法院支持其离婚诉请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种说法固然过于消极,但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绝大部分夫妻确是因为生活磨难或性格磨合问题改变了彼此的初衷而分道扬镳,归根结底是夫妻感情的破裂。一方被法院判处长期徒刑也是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平乐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17日审结一起离婚案,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心灰意冷的妻子经受不起道德压力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同年年底时年21岁的原告与42岁的被告登记结婚,于2003年生育儿子李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也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1年初被告开始到广东打工,原告在家务农。2011年7月原告被邻居林某强奸,原告将此事告知李某,李某一怒之下回家将林某用刀捅死。李某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入狱后被告父母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带着11岁的孩子,承受巨大舆论压力和经济压力,想要外出打工,寻找新的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经别人介绍认识,但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原告在家务农被人强奸,被告应举起法律武器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使强奸者受到法律制裁,而不应以恶制恶,将他人杀死以泄愤。被告因此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因被告在监狱服刑,婚生小孩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较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小孩李某某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
案件是结了,可事却没了。因一个犯罪行为引发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恶性循环,直接导致了两个家庭的家破人亡,可怜且可悲,发人深思。公民的法制意识、理性维权意识的提高还需要执法机关、整个社会加强宣传、引导与教育。只要当百姓真正愿意用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问题,经济社会才可以称得上是高度发展的法制社会、文明社会。
文章出处:平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