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卡在身钱却没了 原告有过错需自担三分责
2014年8月8日,荔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告刘小红在被告某农村合作银行开户办理了银行卡一张,并开通了短信通。2013年9月23日晚23时50分许至次日凌晨0时10分许,原告的上述卡号内20000元存款被分十次取走,并产生手续费20元。原告于次日凌晨0时10分许到公安局报案,此时卡一直还在原告手里,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到存款被盗取地桂林某农村合作银行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但该案至今还未有侦查结果。
而在被盗取事件发生前,原告曾将其卡及密码告知过其前男友。原告认为其将存款存入被告处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确保原告的存款不被他人窃取。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20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23日起至赔款时止的银行利息。
法官审理后认为,刘小红与被告银行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被告应确保原告的存款不被他人窃取。但在该案中,导致原告的存款被他人窃取,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经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并决定按三七分责,从而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农村合作银行赔偿原告刘小红经济损失14000元,被告定于2014年8月31日前付清。原告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从而顺利的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也警示了广大储户今后要妥善保管好自己银行卡及密码,不得随意将密码告知他人,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文章出处:荔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