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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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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拆车牌索要钱财 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2年8月、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岐星村、宋家尧村、另胡村等地点先后11次盗拆小轿车车牌并藏匿,留下电话号码,待被害人与其联系时索要钱财,单次获款100到200元不等。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敲诈勒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盗拆车牌索要钱财的行为,实践中经常遇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对于此类行为,因为被告人每次索要的钱财数额较小,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罪关于“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往往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定罪处罚。但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作为《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项下的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人行为的实质是敲诈勒索,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拆车牌只是其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故将其定性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也不恰当。

    《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来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的”这一情节,对这类行为进行了规制。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本案中被告人虽然犯罪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符合多次敲诈勒索的情节,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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