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怀疑儿子非亲生 理由欠缺不支持
一男子因怀疑婚生子不是自己亲生,在状诉法院要求离婚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由于理由不充分,近日经宝鸡两级法院终审,对其要求做亲子鉴定的申请依法不予支持。 王力与张丽某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6月足月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因闹矛盾多次分居,王力状诉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提出了要求做亲子鉴定的申请,并提交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及自己属“o”型、妻和孩子属“A”型的“血型”检验单。女方张丽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以双方婚前同居为由反驳,认为王力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是对其人格的侮辱。男方王力也承认双方婚前有同居行为。 本案经宝鸡市两级法院终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原告王力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主张孩子非其亲生,并提交了“血型” 检验单及孩子出生医学证明,被告张丽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反驳婚前同居的事实,原告表示认同,对原告王力提交的亲子鉴定申请法院认为不足以产生支持其主张成立的推定要素,其要求做亲子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原告王力要求被告张丽赔偿损失的请求也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