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脑瘫患儿终得赔偿 法官调解促医患和谐
2018年8月1日,灵川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患纠纷,有效维护了未成年患者王某的合法权益,医患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11月3日,原告王某之母赵某因“停经40+3W,下腹胀痛半天”到被告三一0医院待产,初步诊断为:1、G2P1G40+3W头位待产;2、胎儿窘迫;3、巨大儿?当日剖出一男婴(原告王某),于同年11月8日原告王某随母出院。原告王某出生后于42天、3个月零13天、7个月在被告三一0医院进行健康检查。2012年2月16日健康检查时,发现心尖、主动脉瓣、二尖瓣听诊区可闻见IV及隆隆样收缩期杂音,舌系带过长。后在多家医院就诊,诊断为:1、脑损伤综合症;2、小儿脑性瘫痪(混合型);3、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因原告方认为被告三一0医院在原告及原告之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原告目前性脑性瘫痪存在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2017年3月27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原告方申请,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因鉴定机构认为原告王某脑瘫主要由自身因素所致,并不是被告医院的治疗行为引起,但原告王某出生时属高危新生儿,被告三一0医院在进行婴儿健康检查时,未由神经科专科医生进行专科检查,亦未对高危新生儿进行详细的告知义务,延误了原告王某脑瘫的诊断,故该鉴定机构认为被告三一0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为15%左右。
2018年7月26日主办法官收到鉴定意见书后立即组织当事人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因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仅就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接受了委托,为了确定赔偿标准原告仍需就伤残等级及护理医疗程度申请鉴定。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诉累,考虑到患者家庭的实际困难,主办法官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咨询鉴定人的意见后,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原告的伤残等级按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依赖程度,伤残及护理期限均按20年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护理费。经过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三一0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