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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法院公开宣判首例传播性病罪案

时间:2018-10-05  【转载】

2018年8月6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对灵川县首例艾滋病患者传播性病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永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已感染艾滋病病毒,张某某自同年6月11日起在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至今未愈。后张某某分别于2012年10月27日因卖淫,被灵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于2014年9月30日因卖淫,被灵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5日21时许,某男子经过灵川县灵川镇灵川路某发廊时,问站在发廊门口的张某某按摩多少钱(指性交易),张某某告诉某男子按摩60元(指性交易),某男子同意后,张某某没有告知某男子自己患有艾滋病,便和某男子一起进入发廊内的一个房间,尚未发生性关系时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如果只是夫妻间、恋爱中、姘居中的性行为、通奸等,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而是属于道德规范中的性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卖淫嫖娼过程中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是否将性病传染给其他人,都不影响该罪名成立。

法官提醒:卖淫、嫖娼本已违法,如明知自已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则触犯了刑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因自身患有性病而以性生活为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或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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