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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灭火器随意殴伤他人 积极赔偿仍需领刑

时间:2018-08-31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万珊珊)  金某等人在KTV因结帐问题与钟某发生争执,赵某遂持灭火器殴打钟某致轻微伤。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金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晚,被告人金某与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在进贤县某KTV因结帐问题与钟某发生争执,赵某遂持灭火器殴打钟某,经鉴定,钟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就赔偿已达成调解并提交谅解书。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赵某等人持器械随意殴打他人时,参与在公共场所肆意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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