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婚生与否子女同权抚养教育父母共担
【案情简介】
余君与杨建认识后同居,不久后,一个女人闹上门来自称是杨建的妻子,此时余君才知道杨建已婚。两人分手后,余君发现自己已有身孕,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引产,她于1995年1月生下儿子杨江。因是未婚先孕、违反相关纪律,余君被所在单位开除,为了维持生计、抚养孩子,她被迫四处打工。2010年,杨建托人找到他们母子,在做了亲子鉴定确认是杨建亲生之后,杨建答应把孩子送到广东省学习外语,并承诺将孩子送出国深造。但孩子被送到学校后,杨建只去探望了两次便消失了,孩子读了一学期后无奈返回重庆市。杨江无力维持母子二人的开销,生活很困难。为此,他将生父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300万元抚养费。
【以案说法】
离婚律师:,私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杨建作为生父,理应对杨江承担抚养义务。法律规定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所以18周岁后不再支付,而在18岁前,杨建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应当对独自抚养的余君给予相应的抚养费补偿。对于精神抚慰金,依据现行法律,抚养纠纷中,没有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该索赔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