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婚姻案例
民事婚姻案例
父母离婚,大学的生活费、学费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曾某诉丈夫周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协议双方子女小周(2000年出生)随曾某生活,由周某自2009年5月起每月给付小周抚养费200元,至小周年满18周岁为止。
如果小周年满18周岁后在大学就读,那么届时她是否有权要求其父周某支付大学期间的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
【律师点评】
资深离婚律师:在法律上,婚姻法规定父母(无论离婚与否)只对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费;后由司法解释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限定为高中以下在读学生及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在校就读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在校接收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他们尚未形成独立生活的能力。
但是这样的规定是附条件的,只有父母具备给付能力的,才有必要负担抚养费。法律这样规定的政策取向是:在读大学生已经长大成人,应当具备独立生活能力。